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公司实行年检制度。公益性公司在《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前15日内,持《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资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检,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出具年检意见。年检合格的标准为:上年度盈利或年度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0%;连续亏损不得超过三年;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内无信访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因公益性公司被取消资格而导致从业人员再次失业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妥善安置。
3.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申请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工资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应每月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首次增岗的)、《岗位协议》,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资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记录就业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认定岗位后,在每季度末,将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再就业优惠证》或《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表》扫描成电子档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实行下发薪制,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发劳动报酬。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岗位开发单位分别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代发业务委托协议书》。在实行公益性工资补贴卡式发放首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区县享受公益性工资补贴的人员按照公司分类(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各区县工资代发银行,工资代发银行将制作完毕的银行卡交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将工资卡发放到就业困难对象手中,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卡明细表复印件存入公益性公司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