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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1.区县协管员岗位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治安协勤、综合治理等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就业资金全额补贴,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000元标准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2.公益性公司岗位
  公益性公司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和人事代理机构不能认定为公益性公司,公益性公司不得从事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共管理工作。公益性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申请单位安置人员并运行三个月后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填写的《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审批表》、公益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颁发《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凭证,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司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的工资补贴。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付工资补贴的75%,给予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由市级开发的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等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工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新办公益性公司自认定日起6个月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除享受上述工资补贴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扶持性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扶持性工资补贴资金随正常工资补贴资金一并转移支付区县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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