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模、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需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数量,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方向、数量,指导各区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数量开发公益性岗位,严禁在未落实工资来源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认定、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市级职能部门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含小额贷款协管员)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并建立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随调机制,交通协管员等其他协管员待遇,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资金全额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出账户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500元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第七条 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公益性公司岗位按照公司注册地点,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