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财社〔2010〕46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
对已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市财政不再对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或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根据《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分为协管员岗位、公益性再就业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司”)岗位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三类。协管员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公司岗位是指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幼等)、养老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岗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是指公益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就业困难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