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依据有关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编制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定。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在项目实施招标活动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采购。无计划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受理。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须由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管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实施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天津市财政局认定的具有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后,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实施政府采购,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除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发布信息公告外,还应当同时按照规定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发布,且信息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达到我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其具体招投标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必须招标项目范围以外或规模标准以下、但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其具体采购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