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的通知
(津财采〔2010〕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为,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适用本管理程序。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建设项目所必需的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具、家具等设备和材料,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货物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涉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等管理程序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属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范围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第二章 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