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申请或服务机构投标。在该通知、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符合要求的企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项目资助申请;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向市知识产权局投标。
(三)择优确定项目或服务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及其资助金额;对服务机构投标的情况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承担项目的服务机构。然后,将确定的结果在武汉知识产权网等相关媒体上公示1周。
(四)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应在合同期限内完成项目任务。
(五)拨付部分项目资助经费。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拨付一半项目资助经费。
(六)验收项目。项目完成后或项目到期后2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服务机构应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成果(如数据库、研究报告、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供市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
此外,项目承担企业还应提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说明、已向委托的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证明等材料。
(七)拨付项目剩余资助经费。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向项目承担企业或者服务机构拨付另一半项目资助经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将适当扣减项目资助经费。
对于企业因产品出口、商务谈判急需开展且已错过项目申报时间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酌情资助,但须按照上述程序(四)至(七)进行。
对市知识产权局指定服务机构的项目,资助工作按照上述程序(四)至(七)进行。
第九条 企业和服务机构申请项目资助经费时应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3、合作服务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信息服务合同;
5、企业、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
6、其它相关材料。
(二)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投标、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只填写项目基本信息表和服务机构信息表部分);
2、服务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
3、服务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
4、投标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营业执照、各种证书和信息服务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备核)和复印件。
第十条 企业、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验收材料应真实可靠,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企业、服务机构不得骗取、截留或者挪用项目资助经费。
如发现有骗取、截留或挪用项目资助经费情形的,市知识产权局将通报批评相关企业、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收回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全部资金,取消该企业、服务机构今后3年内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及其它知识产权资助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接受市知识产权、财政局对项目进展工作情况的检查监督,以及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申请表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