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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
(武知发规字〔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专利信息利用项目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根据《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信息利用,是指企业或政府部门委托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针对具体产业、企业、产品或技术,通过对相关专利信息的加工和分析,提出建议和对策,从而提高研发起点水平、避免资金重复投入、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以下具体项目:
  (一)建立专利数据库:包括建立产业或企业专利数据库;
  (二)专利预警分析:在研发投入、贸易出口、投资引资等活动中,为帮助政府部门或企业发现和警示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而进行的专利分析和预警;
  (三)制定专利战略:包括制定产业或企业的专利战略;
  (四)定题跟踪分析:企业针对具体产品和核心技术,对关键领域的专利技术进行跟踪,及时掌握该产品和技术的发展动向;
  (五)其它形式的专利信息利用专题活动。
  第四条 企业申请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有效专利,且对知识产权工作有相应资金投入、相关人力资源条件和配套设施;
  (三)与服务机构合作,共同申报和开展项目;
  (四)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0%。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部门委托项目,是指本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大投资项目而开展的,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服务机构的专利信息利用项目,具体包括:
  (一)市政府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项目;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派出机构委托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项目;
  (三)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项目。
  对于流标的项目,以及时间要求紧急或者工作量较小的单一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指定项目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服务机构投标竞争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招标项目,或者与企业合作共同申请项目资助经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服务机构在我国依法设立;
  (二)业务范围属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利代理和知识产权研究等方面;
  (三)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专业人力资源条件;
  (四)拥有合法来源的专利数据库及所需信息资源、软硬件设施;
  (五)具有开展专利信息利用的经验和成功案例。
  第七条 单一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对于同一企业一般一年内只资助一个项目。
  第八条 项目资助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或招标公告。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发布当年(或者次年)受理企业项目资助申请工作的通知,或者面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并在武汉知识产权网等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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