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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法字[2009]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已报经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清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2009〕35号)精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建设,促进我市工程建设规范化和法制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开展清理工作,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甚至相互“打架”等问题,
  同时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使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更加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从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列入此次清理范围的是2009年10月1日前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工程建设领域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城乡规划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的管理、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三、清理标准
  (一)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1、不符合工程建设领域上位法的规定或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政策(或者没有合法的依据);
  2、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或者修改;
  3、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或者与同位阶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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