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
(武城管〔2011〕12号)
各区城市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市城管局决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准运证》制度
(一)受理范围: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办理《临时准运证》。
(二)申报单位:取得2010年-2011年度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负责集中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运证》,其他企业和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报条件:必须是全闭密运输车辆;必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营运证和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使用规定:《临时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临时准运证》正本必须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上角,副本随车携带以便接受查验,正、副本不齐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临时准运证》严禁涂改、转借、跨项目、逾期使用,临时准运证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自动作废。
(五)受理部门:《临时准运证》由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六)受理时间:2011年3月3日至3月9日。
(七)使用期限:2011年3月10日至6月10日。
二、相关要求
(一)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临时准入证》制度,是市政府开展建筑垃圾整治的重要举措,各区城管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尤其是要对我市所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所有承运建筑垃圾驾驶员逐一宣传到位。
(二)严厉打击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各区城管局要组织强有力的联合执法队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违反建筑垃圾运输法律、法规的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对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城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坚决查扣,联合处理,未处理不得放行,未处理到位不得放行,未处理完结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