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市区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1)企业填写《徐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表一)或《徐州市企业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定期救济费资格认证表》(表二)(以下简称《认证表》),由企业签署意见后交给离退休人员或供养直系亲属。
(2)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持《认证表》、身份证、户口簿、离退休证于2011年6月30日前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资格认证。
(3)社区协理员为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热情服务,认真核对身份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认证表》上注明健康状况,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劳动保障站公章,交本人一份返还原单位,并通过社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确认。
2、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1)由单位以信函形式向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发送《告知书》(表三、表四),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资格认证。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印有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各单位在收回《告知书》后,要认真复核,汇总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2)居住在国外的,提供由被验证人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定居台湾的可由市台联出具相关证明)。由原单位将各项证明随《告知书》报市社保中心退管科。
(三)特殊情况处理
对因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如本人无法前往社区劳动保障站认证,由社区协理员采取预约上门方式办理认证手续。
四、资格认证要求
(一)凡属认证对象及范围的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在2011年6月30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可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2011年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认证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认证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强化责任意识,坚持“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绝认证走过场,对认证不负责或故意弄虚作假串通认证的,造成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严格按省政府36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及其利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