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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强化基金风险共担机制,控制住院费用总额,实现次均住院费用合理增长;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自我规范;强化协议管理和检查考核,完善考核指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家庭病床、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和年终决算结算部分,不再预留考核保证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质量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预留的考核保证金。

  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各定点单位不得将医疗保险结算外的医疗费用(包括违规不予支付费用等)挂账处理。以往年度(2009年及以前)已挂账的,应于2010年底前作出相应会计账务调整,作调减事业基金、应收医疗款、资产和净资产等相应会计科目处理;本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不予以结算的医疗费用,作出相应会计账务调整,核减当年收入。

  十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修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预复审制度》,拟订门诊、家庭病床、住院医疗费用月度结算、年终决算,个人零星报销等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和考核结果等公示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初与定点医疗单位签订协议,下达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总额控制指标,以及自付率、自费率、市外转院率等控制指标,并按协议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凡违反相关规定而增加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十二、根据苏财社〔2010〕15号文规定,基金预算如需调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探索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综合付费方式。

  十四、《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徐劳社〔2002〕24号)、《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劳社医〔2004〕7号)等文件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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