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50号)
市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地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以及《
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定额管理调整为总额预付,即“总量控制,总额预付,月度结算,质量考核,年终决算”。
医疗保险基金总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简称医保三项基金)。
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工作,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一)医保三项基金预算总量和月度结算指标。
市政府批准的统筹基金年度基金预算,以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年度预算,构成年度基金预算总量,并参照上年月度基金支出情况,确定月度预算指标,扣除个人零星报销和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的政府举办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后,其余额作为月度结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