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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5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人事(组织)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人员管理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47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条件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编制内在职在岗技术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在岗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岗位等级考核。
  (一)2010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二)按徐政人发〔2008〕104号文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
  (三)2006年底前取得本工种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符合下列年限条件:工作年限20年(年限计算到2011年,下同)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10年底前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或未考取技术等级以及由普通工岗位转换到技术工岗位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四)为了适应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结合单位实际,对于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工种转岗培训、考核。
  (五)对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从部队复员退伍、分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等条件的技术工人,对符合技术等级考核政策规定的,通过岗前集中培训考核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复核认定相应技术等级证书。
  (六)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被解聘、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不受本岗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可按同期同条件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申报相应的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技术员职称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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