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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加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以下统称车辆)登记、管理,严厉打击盗窃车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消费者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二、依法严厉打击盗窃车辆以及明知是被盗车辆而收购、窝藏、转移、代为销售等违法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明知”是被盗车辆:

  (一)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

  (三)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三、依法整治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惩处非法设立的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业主。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旧车辆交易业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旧车辆交易人信息、交易车辆信息的,依照《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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