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本辖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准备阶段(即日起~4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要求向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广泛宣传,组织、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并于4月底前将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人员名单报送市局危化处。

  (二)辨识建档阶段(5月~8月底)

  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工作。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可与取得安全许可规定的安全评价相结合,也可单独进行,使用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专门开展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事故应急预案;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三)登记备案阶段(6月~10月底)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GB18218-2009)申报登记表》(见附件1),将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数量、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监控管理状况等基本信息档案向属地安监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安监部门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

  当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其原有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时,单位应向原备案的安监部门书面提出核销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申请,经安监部门派员予以核查核实后,同意核销的,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核销通知书》(见附件3)予以核销。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协助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申报登记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