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安监管危化〔2011〕56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有关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
安全生产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2011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有储存)、使用和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辨识,建立档案,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二)指导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设施和管理措施;
(三)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为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做好基础资料准备。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落实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及宝钢公司区域内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上海化工区本部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区县安监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其他单位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指导和督促系统内单位及时向属地安监部门申报重大危险源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开展安全评价,主动申报相关数据信息,做好本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申报、登记备案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措施,并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