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一)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交易市场检查,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市房产、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对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要联合执法,重点查处。要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防范,不断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房地产项目要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限制其开发新项目。
(十二)加快建立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按照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和住建部、省住建厅的要求,加快建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差别化信贷、住房限购、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平台,力争在年底前建成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交易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我市个人住房信息网络平台。
(十三)进一步完善住房价格监测机制。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完善房地产价格统计方法,准确发布住房供应和价格信息,科学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8号)的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严格按备案的价格一次性公开销售。
六、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
(十四)明确地方政府工作责任。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要围绕各自工作目标,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严格落实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的工作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和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问责。
(十五)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营造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舆论氛围,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