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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检测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水利(务)局和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和本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县水利(务)局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水利(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 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重大问题。
  (二) 建立安全施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三) 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方案。
  (四)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乡镇共同筹集,按照批复文件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中央和省级资金用于主体工程建设,省级以上资金建设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1%,且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县解决。
  第三十六条 拆迁清障等未纳入专账管理的自筹投入,需完善核算手续。土方投工投劳折资严格按照“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和《关于江苏省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土方工程投劳折资管理要求的通知》(苏水农函[2010]3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绩效评价工作由省水利厅、财政厅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根据财政部门建账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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