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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开展监理工作,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现场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加强旁站、巡视、跟踪检测,严格把好每道工序完成后的验收签字、确认关,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予以纠正。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测、设计业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的编制单位应满足水利勘测、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各重点县《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不得擅自变自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需报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批准,重大项目变更并抄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备。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管理各方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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