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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十)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并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十一)工程完成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项目投入使用前,协助管理单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5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3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在县级及以上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招标组织形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工作,亦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信息前,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报告、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实施方案批准文件、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落实情况等资料。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投标人资格、资信的审查。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达到水利工程施工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第十七条 少于3个投标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法人要按规定做好中标人公示、合同谈判、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建设监理管理

  第十九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应实行建设监理制,可通过招标或委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和未经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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