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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二)负责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的编报工作。
  (三)按照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计划和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的初审和上报;
  (五)负责工程预备费动用的初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县级以下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七)做好确有需要的工程征占地和地方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重大问题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对工程资金、工期、质量等责任制落实进行督查。
  (十)负责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协调落实年度工程验收及整体工程验收计划制定和验收准备工作;组织工程完工和初步验收。
  (十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配备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工程开工申请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招标工作,制定招标方案。组织工程招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评标专家,审查投标人资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在满足主管部门总体进度要求的基础上,编制上报项目施工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
  (五)负责编报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批准概算控制投资,按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审价;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六)负责管理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工作。
  (七)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工程验收通过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上报工作。
  (八)负责设置项目标识牌。在各项目区设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标志牌,标明工程建设相关内容,包括建设时间、工程量,资金投入及渠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制度等。
  (九)按规定定期上报工程进度和信息,编制上报工程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安全、财务报告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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