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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项目法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必须明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必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小农水重点县工程建设主动接受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执法力度,严格查处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和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水利厅对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协调安排省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三)对小农水重点县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
  (五)组织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
  (六)负责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的省级验收工作。
  第八条 各省辖市财政局、水利(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工程的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区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转报工作。
  (二)负责批复辖区内小农水重点县年度工程实施方案。
  (三)负责批复工程设计变更和预备费动用等,超过概算总额10%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省级核备。
  (四)按照省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下达所辖区的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市级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
  (六)参与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
  (七)负责工程计划、资金、工期、质量、生产安全等责任制落实督查,负责工程建设进度、统计情况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八)组织小农水重点县年度工程检查、监督、市级验收。
  第九条 各小农水重点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务)局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和协调项目法人机构的组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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