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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1〕3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

  单位承受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产)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身份证明、购房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单位身份证明:企业为工商营业执照;其他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证;驻华外交机构为中国外交部门的相关证明(办理免征契税的提交)。

  受让房地产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受让人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费用支付凭证的复印件。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提交以下资料。

  1.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1.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1.2 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1.1.3 取得土地应支付其他土地出让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出让合同明确需要支付拆迁、配套等其他土地出让费用的提交)。

  1.2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1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2 发票办证联(原件,承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提交)

  1.2.3受让土地应支付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3 受让房屋建设工程

  1.3.1 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3.2 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4 房地产用途变更(涉及补缴土地出让费用)

  1.4.1 原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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