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2011〕32号)
各区县税务局, 各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
个人承受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办理契税申报时均需提交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身份证明、购房发票(核对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人);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驻华外交人员为中国外交部门的相关证明(免征契税的提交)。
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提交以下资料。
1 购买房屋(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
1.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 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原件, 购买普通住房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提交)。
2 受赠房屋
2.1 经公证的赠与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继承房屋
3.1 继承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2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司法程序取得的提交)。
4 承受抵债房屋
4.1 房地产抵债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购买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
6.1 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2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6.3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