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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每年10月底前发布下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下达引导资金申报预算控制数。各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按照申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省辖市上报的项目中应当包含辖区内市县的项目。南京地区的省直单位可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
  2、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3、项目批准文本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各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请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在省下达的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内,由各市于每年2月底前书面提出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申请,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审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对各市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意见,确定项目安排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和申报组织管理工作较差的市,省将收回相应的引导资金预算控制数,其额度将调剂给其他市。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省政府管理协调小组审核后,由省体育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引导资金资助项目合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在每年5月底前下达。各市、县财政局会同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省下达经费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引导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省辖市应将具体使用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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