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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体育产业带、产业基地及产业群的建设;
  (二)体育产业品牌的培育;
  (三)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
  (四)体育人才建设;
  (五)体育产业服务机构的培育;
  (六)省级体育产业集团的培育;
  (七)符合《江苏省体育产业指导目录》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资助、贴息等扶持方式。
  (一)资助。主要用于对体育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性支出的补助。对申请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该项目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资助额度。
  (二)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体育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体育产业领域,通过市场机制发展体育产业。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奖励、政府购买、偿还性资助等形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根据省属和各省辖市体育产业发展、财政体育经费投入、体育产业从业人员、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举办等情况,采用因素分配法综合确定省属和各市申报预算控制数。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体育产业活动的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可行、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
  (二)申报项目符合江苏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和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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