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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2010]42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体育厅2010年12月3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江苏体育产业,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在满足群众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10号),2011年-2015年,省财政设立省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分别安排,在省政府指导协调下由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政府成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定引导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提出引导资金评审论证有关标准;
  (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审定引导资金资助项目;
  (六)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江苏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多种性质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引领新兴体育业态尽快形成和快速发展,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重大项目、优质品牌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体育赛事。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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