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学〔2011〕32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和名额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思想政治素质和综合表现突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对预征入伍、自愿赴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选。
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优秀毕业生人数为: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专科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3%。
二、评选程序和时间
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的院、系推荐,经学校评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核。
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6月底前完成。
三、评选材料
1.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关于上报2011年度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正式公文(附候选毕业生汇总名单,请注明毕业生的姓名、专业、学历等情况);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张见附件1,可复制);
3.各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2011年上海市高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格式见附件2)。
以上材料缺一不可。
四、办理获奖证书时间
每周星期二到星期四下午1:30-5:00(需在其他时间办理的,请事先电话预约)
附件: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样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数据库结构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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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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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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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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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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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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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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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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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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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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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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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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