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设定新农合补偿比例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新农合补偿比例。2011年,各地应参照以下标准设定医药费用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村级的补偿比例一般不低于30%,乡镇级一般不低于25%,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累计限额一般设定为人均筹资标准的2-3倍。积极探索门诊基金总额预付制,根据各乡镇参合人数、医疗服务量、次均门诊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预付总额,采取基金包干使用的办法,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大额医药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执行。慢病门诊实行年度限额补偿,其补偿比例和年度限额应高于普通门诊。
(二)住院补偿
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应设定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比例,引导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乡镇级起付线200-300元,设定补偿比70-75%;县级起付线300-500元,设定补偿比55-65%;市级及以上起付线500-800元,实行分段补偿,1万元以下(含1万元)补偿35-40%,1-3万元补偿40-50%,3万元以上补偿50-60%。起付线以内的医药费用也可以按照当地普通门诊设定的补偿比例进行报销。
(三)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以参加人为单位全年累计计算。符合农村儿童等重大疾病救治条件的患者,其实际补偿额不受当地新农合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
(四)其他
设有国家专项医疗卫生服务补助的,以参合人员应当实际支付给医疗机构的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不得以新农合补偿代替专项补助。
统筹补偿方案可适当提高中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参合人员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5%或历年累计结余率超过25%时,可以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开展二次补偿。不得将二次补偿作为常规性补偿。
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选择适宜的参合对象开展健康体检,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采取预算安排或直接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