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0〕15号)
各市卫生局:
为促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持续健康发展,努力缩小地区间补偿待遇差异,加快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苏卫农卫﹝2009﹞8号)精神,现就规范和完善新农合补偿方案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新农合补偿基本规则
(一)统一补偿模式。全省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不设家庭账户。
(二)统一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按支出类别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一般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80%。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人员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以及门诊特殊病种的医药费用补偿。按照基金筹集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用于基金非正常超支时的临时周转。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含风险基金)控制在10%以内,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率(含风险基金)不超过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
(三)统一药品报销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将乡镇级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村级卫生机构只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县级及以上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应包含全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
(四)统一实施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全省将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额医药费用门诊治疗,以及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Ⅲ期高血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卒中后遗症、帕金森氏病、重性精神病等慢病门诊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提高补偿标准,缓解参合人员经济负担。根据当地基金筹集水平和疾病谱情况,各地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主要由统筹地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