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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筹集力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省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把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中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利用国家关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金融税收政策,完善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资金。

  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确保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要进一步创新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方式,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探索将租赁市场中的存量房源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途径。要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要着力强化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运营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变化,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变经营策略,调整户型结构,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逐步提高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比例,并科学控制建设成本,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销售。

  引导群众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可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或租赁住房的居住方式,树立科学的住房梯度消费理念。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要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完善房地产价格统计方法,准确发布住房供应和价格信息,科学引导市场预期。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住房交易市场检查,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

  五、认真做好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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