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要性。
国办发〔2011〕1号文件是在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的情况下,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加快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主体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摆上应有位置,把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2011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
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建成省辖市个人住房信息网络平台。
三、更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