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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杭州市粮食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2.在杭粮食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获得国家专利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国外权威机构专利的,凭专利证书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应急加工投资和用电优惠。
  在杭创办粮食加工企业,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并与市政府签订《应急粮食加工协议》的,以投入5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为起点,投入5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奖励50万元,投入60吨/日大米加工生产线奖励60万元,以此类推,按生产能力1:1配套奖励投入资金。企业根据市政府要求加工应急所需大米时,按下达的应急加工数量和实际生产用电量,实行生产用电补助,每度补助0.3元。
  (四)销售奖励。
  1.继续对粮食经营大户实行奖励,对当年在我市粮食经营额超过5亿元(含)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在杭超市年销售粮食在2万吨以上(含)、并引进由地市级粮食主管部门授予的优质粮食品牌10个以上的粮食经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杭粮食企业从省外粮食生产基地采购粳米供应杭州市场的,凭粮食生产基地合作协议、运入凭证、销售凭证等,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享受杭州市粮食收储企业省外订单补助。
  (五)运费补贴。
  在杭粮食企业从省外采购粳米用于杭州市场供应,且年购入量在3000吨以上的,可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7号)精神,凭省外采购合同、运单及运费、杭州市内销售凭证等,每吨补助20元;从东北三省采购的粳米,每吨再给予10元补助。已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运费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市运费补助政策。
  (六)表彰奖励。
  1.每年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评出5-8家运营机制好、产销额大、与农户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重点粮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少于50万元。
  2.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基地拓展资金,用于鼓励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基地、定期组织在杭粮食企业开展信息交流和培训,以促进粮产区粮食企业间的合作。
  3.为切实保障杭州粮食供应安全,在现有的周转粮储存制度基础上,对粮食应急加工、储存、运输、信息监测等实行“联网、联保”制度,即通过联网实施信息数字交换,夯实粮食应急工作基础。同时,对年度内应急任务完成出色、信息交流畅通、运输及时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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