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德〔2011〕18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推动本市各高校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06〕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11〕4号)要求,我委定于2011年3-4月在全市高校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精神,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工作情况:
1.制订《规定》实施细则,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情况;
2.专职辅导员的岗位设置、选聘标准、程序及配备比例等情况;
3.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评聘标准、评审程序等情况;
4.专职辅导员确定相应级别行政待遇情况;
5.专职辅导员培养培训和国内外交流情况;
6.支持专职辅导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情况;
7.专职辅导员承担教学工作及兼职情况;
8.为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情况;
9.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专职辅导员情况;
10.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标准、程序和奖惩、表彰情况;
11.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及成效;
12.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特色经验做法;存在的难点问题及产生原因;对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