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现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根据《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门诊调剂金(以下简称“调剂金”)全市统一使用。
本办法所称调剂金,是指根据
《办法》规定,从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用于结算医院之间医疗费用调剂的基金。
第三条 结算医院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出现超支的,超支金额在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50%以下的部分,可申请调剂金补偿。结算医院社区门诊统筹基金超支金额超出当年门诊统筹基金总额5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调剂金补偿后,结算医院当年未补偿部分的门诊费用,不再补偿,并不得在以后年度社区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
结算医院每年只可申请一次调剂金补偿。
第四条 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应分别统计,分别考核,分别计算和拨付调剂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