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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

  第十八条 公立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
  第十九条 鼓励医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凡到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五年以上合同的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工作满三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工作满五年并经每年考核优秀者,再一次性给予应发月工资额两倍的奖励。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鼓励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工作,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待遇。区人民政府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单列评审制度。具体评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市民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不同档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实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服务收费价格差别制。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应当选择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日常治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向预约、转诊制度。
  分级诊疗、转诊流程与管理规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级医院专家在指定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开设专家门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业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应当按照规定首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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