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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四、管理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评价、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粉尘作业防护管理、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和噪声作业防护管理等制度;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喷漆作业、喷漆作业设备清洗和维护等操作规程;

  (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三)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和设备应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说明职业危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二)在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

  (三)事故排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开关,其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级应由工艺设计确定,并应符合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相关要求在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域如油漆调配和喷涂等就近设置淋浴器、洗眼器、急救药品和其他相关急救装备、物资,并列明可实施急救的医疗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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