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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8.排风管道应根据排放介质的危害特征选用材质。排风管道上应设检测孔、检修口、清扫口并保持畅通,高空测点应有相应的操作平台,排风管道上不宜设防火阀。含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铺设。

  9.喷漆或喷涂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式且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的风速不小于0.8m/s。喷漆间内的涂装操作位置应安装水帘(水幕)、防毒排毒装置及冲洗设施,该装置的进水水质应不低于市政中水水质标准要求。

  10.涂胶、修补、擦色、晾漆、烘干箱(室)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作业区域。手工打磨、调漆、喷漆、涂胶、擦色、烘干等各工序应隔离设置。

  11.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三)应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当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作业。

  (四)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五)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档案备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各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2.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3.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4.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选择、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5.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常识等。

  (六)应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七)按照《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指导意见(暂行)》要求,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八)应备齐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各种油漆、稀释剂、胶黏剂等产品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即MSDS)。说明书应建档保存。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应符合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盛放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或存放在通风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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