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程控制
(一)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避免直接操作。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
(二)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尘、毒危害,采取局部排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除尘、净化和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隔爆设备。
2.应在有毒有害物质逸出部位设置排风罩等控制措施,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及净化处理后排放。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风罩应符合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
3.供给作业场所的空气,宜直接送至工作地点。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较洁净的地方。进风口与排风口位置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排出的污染物被吸入室内。机械回风送入作业场所的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汽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l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
4.使用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在粉尘逸出部位设置吸尘罩等控制措施,并根据自身工艺流程、设备配置、厂房条件和产生粉尘的浓度,采取就地除尘系统或集中除尘系统处理粉尘。设计除尘系统时,应合理确定系统风量、风速和其他技术参数,保证除尘系统运转有效。
5.打磨作业要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且打磨台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6.应合理组织各粉尘作业点的通风换气,限制室内的空气流速,避免二次扬尘。
7.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劳动者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应避免清扫过程中的二次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