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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安监局关于规范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的通知
(沪安监管职安〔2011〕47号)


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木质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业健康管理,现就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对职业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防治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业卫生职责,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前期预防

  (一)作业场所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尘毒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得当作皮肤清洁剂使用。

  (二)涂装、打磨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便服与防护服可以同室但须分柜分别存放。涂装作业场所还应设置淋浴间等清洁卫生设施。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别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职业危害防控的规定。

  (四)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安全监管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或变更申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30日内完成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五)使用有毒物品的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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