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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1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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