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目标与原则
(一) 建设目标
用3~5年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成覆盖广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实现防御规划到县,全面提高我市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的整体水平。
(二) 建设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所需建设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投入。充分发挥部门、地区和行业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统筹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应急处置和风险管理工作。
2、坚持部门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则。气象、水利、国土、农业、科技、教育、文化、交通、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集约化思路,共建、共享和共同维护农村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3、坚持公共服务、农民受益的原则。紧密结合服务“三农”、服务海西建设的主题,以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民满意为出发点,以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能力为核心,使农民真正受益。
4、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建设内容
(一) 农村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
1、完善农村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网。改造现有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30个,适当加密沿海、山区等受台风、暴雨、森林火灾和地质灾害影响较严重的30个多要素农村区域自动气象站,力争农村综合气象监测站网密度达到8×8平方公里,实现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和局地小气候的监测。
2、构建农业小气候监测站网。在密集林区、农业集中区及农业示范园区、农场、垦区等,新增布设30个农业小气候监测站,加强对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