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翻译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市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的质量。市政府规章的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经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立项后,翻译单位应立即启动翻译的准备及前期工作,确保市政府规章公布后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英文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市政府法制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翻译单位报送的市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进行认真审定,确保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四、规范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程序
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应当在市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翻译。翻译单位应在市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初步审查和阅改。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翻译单位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翻译单位,翻译单位应在10日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三)初步审定和核校。市政府法制办应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英文译本送翻译单位核校。翻译单位应在5日内将核校意见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审定。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翻译单位的核校意见,确定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在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市政府法制办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五)审定结果通知。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通知翻译单位。
五、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定的市政府规章英文译本为市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外统一公布市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
在对外交往中,应使用市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市政府规章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六、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安排
从2011年起,启动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新立市政府规章需要翻译的,在每年制订立法计划时同时确定。现行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应当按照新时期新任务要求,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打造内陆开放高地等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翻译的,按照涉外程度,坚持“总揽全局、选择重点、急用先译、量力而行”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