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保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质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重要性
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是市政府规章在新形势下全面、正确施行的重要条件,是宣传我市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渠道,是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和坚实的法制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 “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以及做好民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对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晰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职责
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工作坚持“谁起草、谁翻译”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承担;由多个单位起草的,由牵头负责起草工作的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翻译。承担市政府规章翻译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翻译单位)要将翻译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翻译工作制度,确保按时提供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送审稿(以下简称英文送审稿)。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语和翻译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外事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组织翻译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关翻译机构承担翻译工作,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参与翻译工作。
市政府规章英文送审稿的审定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并对翻译工作进行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建立市政府规章翻译审定人才库,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适应工作需要的翻译审定工作队伍,为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保证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