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规〔2011〕83号)
各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33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9]20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0-2011年度我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开展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奖励额度为两者之差乘以年均担保额。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申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融资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名单及担保额度;
(四)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相关凭证;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须按季度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