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伪造、转让、出售相关凭证,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3.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 规格
| 标准(元)
|
150公里以内(含)
| 151公里以上
|
电视机
| CRT电视
|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平板电视
|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电冰箱
| 容积220升及以下
| 30
| 40
|
(含冰柜)
| 容积220升以上
| 40
| 50
|
洗衣机
|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 30
| 40
|
洗衣量5公斤以上
| 40
| 50
|
空 调
| 窗式空调
| 20
| 30
|
挂壁式空调
| 30
| 40
|
柜式空调
| 40
| 50
|
电 脑
|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