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用电政策。要优先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相关建设、运行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要进一步研究生态用水的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切实落实生态用水成本水价和资金来源。农村水电站应全额上网,其上网电价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及时核定。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七)加强防洪供水调度管理工作。为保证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水库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涉水公共安全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把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作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大事来抓,水利建设规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度超前安排,优先发展。充分运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的激励机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各项任务的实施。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水利投入政策的落实、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中,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早出台 《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等规章,修订完善《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对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允许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省市、县(市、区)要加强江河流域保护管理职能,完善水利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集中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水利工程、非法取水和采砂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