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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水库、江河等地表水、城镇公共供水以及其他水源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前提下,现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按规定时限全部关停封闭。依据供用水协议,从2011年开始严格执行地下水减采和地表水供给计划,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的,由省财政扣缴地方财力强制执行,确保从根本上解决地下水超采、海水入侵、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突出搞好饮用水水源地监控、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动态监测和涉水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设。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对已建成的水利项目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处置水利资产所得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安置水管单位富余人员。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2011年内,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水资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土保持、水政等专业职能;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四)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江河行洪区、水库设计洪水淹没区土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洲滩、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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