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综合开发、田间工程等涉及水利的专项资金,要依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
(二)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从省级管理的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从市、县(市、区)收取并归其使用的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从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三)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认真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征缴工作,落实有效的征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转、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全额征收水利非税收入并全部用于水利事业发展,不得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对已有水利非税和工程水费减免缓政策的,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恢复全额征收;财政统筹的水利非税资金要全部返还用于水利建设;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从2011年1月开始征收,足额划转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四)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
(五)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外资等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将抗旱、排涝设备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免征水利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四、深化改革,建立水利长效发展机制